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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 外管证不是取消了,是更名和革新了
发表时间:2017-09-26 10:35:33 来源:立华星财务
这几天,朋友圈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问题,可以简称为外管证,也可以简称为外经证。很多人误以为是外经证取消了,这个制度不需要了。其实不是这个意思。下面和立华星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的资讯吧!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取消这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真的要是取消这个制度,就必须对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这个角度来说,难度也是很大的。因此,外经证外管证制度不会取消,税务机关是根据这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更名与创新。按照新的要求,税务总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上述报告表。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新的报验管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总局不做强制要求。
另外,税务机关也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取消这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真的要是取消这个制度,就必须对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这个角度来说,难度也是很大的。因此,外经证外管证制度不会取消,税务机关是根据这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更名与创新。按照新的要求,税务总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上述报告表。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新的报验管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总局不做强制要求。
另外,税务机关也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