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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发表时间:2017-09-27 17:01:38  来源:立华星财务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所以无论在国内哪里,当地的政府都会积极鼓励当地企业把自身品牌发展起来,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当地企业申报驰名商标,那么如果申报驰名商标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下面立华星小编就为大家讲解:


  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1、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不能随便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被公众所熟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商标已注册了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商标受到保护或者是有采取一定的宣传措施进行商标的宣传和维护等等,都是一个大的考验和时间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