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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明星居然单凭一个名字商标年入千万,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发表时间:2017-10-11 09:06:24 来源:立华星财务
众所周知,娱乐圈的明星影响力都是巨大的,尤其是他们自身的品牌效应,一举一动都能为代言品牌带来很多关注。看到自身价值,于是越来越多的明星也有了自己的品牌,甚至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把自己名字的商业价值发挥到极致。
尤其是在国外,名字商用的体系比较成熟,有着自己名气作为基础的商标,给明星们带来的价值自然是是无限量的,就像最近大火的90后足球明星——热刺足球俱乐部前锋哈里·凯恩,他在不久前就注册了自己的“HK HARRY KANE”商标。
明星商标的使用
凯恩的这个商标的类别属于 "衣服、鞋子和帽子 ",接下来 5 个赛季,凯恩品牌每年能带给他 1000 万英镑收入。他的 HK 商标还可以用于教育和文化活动等 5 个其他领域。
加上他的 500 万英镑年薪,他将在 2022 年世界杯前入账 7500 万英镑,如果保持现在的状态,他 10 年内能赚 1.5 亿!
其实,体育明星中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的除了凯恩还大有人在,比如同样是足球明星的贝克汉姆和C罗,也都早早的注册了自己名字的商标,而且据传C罗每年在商标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万英镑。而在中国比较成功运用自己名字作为商标的体育明星当属李宁了,凭着自己的商标独立创办了体育品牌。
除了商用,还要保护
相对于国外明星的商用化,中国明星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比如说最近公布恋情而导致微博瘫痪的鹿晗,拥有超高人气,所以想用他名字作为商标花式蹭名气的更是数不胜数。
根据商标网2017年5月31日更新数据,目前共有45件“鹿晗”或者包含“鹿晗”的商标申请,已有12件“鹿晗”商标获得注册,12件“鹿晗”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这些申请人除了鹿晗投资的“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之外,更多的是其它想蹭名牌的商家非法进行抢注,经营范围覆盖到影视演出,化妆品,服装饰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食品、饮料、酒、烟、日用百货零售,投资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蔬菜种植等领域。基本上比较火的明星都有这种苦恼,不过像完全用明星名字的这些商标还有可能被异议,明星维权也要容易一些,但是总有一些谐音商标,处于灰色地带。
商标保护,疏而不漏
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等均对公众人物姓名权保护作出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如下:
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二)项之6:
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
2、《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商标审理标准
第四条第2项2.4 姓名权
2.4.1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2.4.2 适用要件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2.4.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他人”是指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时在世的自然人。
2.4.4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2.4.5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取得姓名权人许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姓名权人撤回许可的,超出姓名权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姓名权人未明确许可的使用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未经许可。
2.4.6 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3、《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4、《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6、《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也就是说,抢注明星商标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很难行得通。至于那些“姓名谐音商标”,虽然目前规避了法律达到对名仁姓名的使用,但是很有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被明星本人提起撤销和法律诉讼。
注册好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明星们在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价值,从而给予全面的保护并积极树立自己的品牌。而我们同样也要看到自己商标的巨大价值,站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保护自己的商标。
尤其是在国外,名字商用的体系比较成熟,有着自己名气作为基础的商标,给明星们带来的价值自然是是无限量的,就像最近大火的90后足球明星——热刺足球俱乐部前锋哈里·凯恩,他在不久前就注册了自己的“HK HARRY KANE”商标。
明星商标的使用
凯恩的这个商标的类别属于 "衣服、鞋子和帽子 ",接下来 5 个赛季,凯恩品牌每年能带给他 1000 万英镑收入。他的 HK 商标还可以用于教育和文化活动等 5 个其他领域。
加上他的 500 万英镑年薪,他将在 2022 年世界杯前入账 7500 万英镑,如果保持现在的状态,他 10 年内能赚 1.5 亿!
其实,体育明星中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的除了凯恩还大有人在,比如同样是足球明星的贝克汉姆和C罗,也都早早的注册了自己名字的商标,而且据传C罗每年在商标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万英镑。而在中国比较成功运用自己名字作为商标的体育明星当属李宁了,凭着自己的商标独立创办了体育品牌。
除了商用,还要保护
相对于国外明星的商用化,中国明星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比如说最近公布恋情而导致微博瘫痪的鹿晗,拥有超高人气,所以想用他名字作为商标花式蹭名气的更是数不胜数。
根据商标网2017年5月31日更新数据,目前共有45件“鹿晗”或者包含“鹿晗”的商标申请,已有12件“鹿晗”商标获得注册,12件“鹿晗”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这些申请人除了鹿晗投资的“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之外,更多的是其它想蹭名牌的商家非法进行抢注,经营范围覆盖到影视演出,化妆品,服装饰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食品、饮料、酒、烟、日用百货零售,投资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蔬菜种植等领域。基本上比较火的明星都有这种苦恼,不过像完全用明星名字的这些商标还有可能被异议,明星维权也要容易一些,但是总有一些谐音商标,处于灰色地带。
商标保护,疏而不漏
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等均对公众人物姓名权保护作出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如下:
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二)项之6:
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
2、《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商标审理标准
第四条第2项2.4 姓名权
2.4.1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2.4.2 适用要件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2.4.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他人”是指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时在世的自然人。
2.4.4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2.4.5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取得姓名权人许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姓名权人撤回许可的,超出姓名权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姓名权人未明确许可的使用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未经许可。
2.4.6 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3、《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4、《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6、《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也就是说,抢注明星商标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很难行得通。至于那些“姓名谐音商标”,虽然目前规避了法律达到对名仁姓名的使用,但是很有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被明星本人提起撤销和法律诉讼。
注册好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明星们在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价值,从而给予全面的保护并积极树立自己的品牌。而我们同样也要看到自己商标的巨大价值,站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保护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