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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再出新政
发表时间:2017-10-31 10:32:34 来源:立华星财务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所关注的申报出口退税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区分,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随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
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2、明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
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3、明确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
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明确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明确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
《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6、明确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公告》的主要变化
一、 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实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导览
《公告》开篇即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实质,其后又通过具体的条文来规定“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二、明确了税收管理中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
政策导览
《公告》明确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
三、明确了出口企业的监管范围: 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
政策导览
《公告》明确了两个要点:
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在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评估核查工作。
《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主要影响
《公告》细化了综服企业在税收违法行为中责任认定的标准,对综服企业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风险管控要求,同时使综服企业在备案、退税申报、风险管控、纳税申报方面工作量有所增加。那么,作为综服企业,在工作上应做哪些调整呢?
1、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与后继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的衔接。
2、做好代办退税申报和代办退税账户的管理。
3、做好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规范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费收入取得流程。
《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
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2、明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
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3、明确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
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明确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明确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
《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6、明确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公告》的主要变化
一、 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实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导览
《公告》开篇即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实质,其后又通过具体的条文来规定“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二、明确了税收管理中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
政策导览
《公告》明确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
三、明确了出口企业的监管范围: 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
政策导览
《公告》明确了两个要点:
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在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评估核查工作。
《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主要影响
《公告》细化了综服企业在税收违法行为中责任认定的标准,对综服企业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风险管控要求,同时使综服企业在备案、退税申报、风险管控、纳税申报方面工作量有所增加。那么,作为综服企业,在工作上应做哪些调整呢?
1、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与后继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的衔接。
2、做好代办退税申报和代办退税账户的管理。
3、做好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规范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费收入取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