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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深入部署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发表时间:2017-11-08 10:20:58 来源:立华星财务
工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会议主要强调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工商总局通过《指导意见》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履行企业登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等工作明确了要求、作出了安排。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维护其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做到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信息归集,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科学监管水平。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注重“四个统筹”: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严肃督查考核问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工商总局通过《指导意见》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履行企业登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等工作明确了要求、作出了安排。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维护其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做到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信息归集,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科学监管水平。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注重“四个统筹”: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严肃督查考核问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