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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登记办理攻略详情介绍
发表时间:2017-11-23 10:43:26 来源:立华星财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如果想要在广州经营业务,你知道在广州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吗?下面和立华星财务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第36号)
二、提供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代表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除外)。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6)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
2.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纳税人手机税务短信SMS服务、申报方式确认等事项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综合信息表(单位企业纳税人适用)》(一式一份,纳税人新开同时办理多个事项的适用);
3.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的办证大厅及其进驻市、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申报办理“税码”联办业务、国地税新开业税务登记联办业务的,需提交《设立登记表(联办)》(一式一份);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纳税人手机税务短信SMS服务、申报方式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等事项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综合信息表(个体工商户适用)》(一式一份,纳税人新开同时办理多个事项的适用);
(2)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的办证大厅及其进驻市、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申报办理“税码”联办业务、国地税新开业税务登记联办业务的,需提交《设立登记表(联办)》(一式一份);
(三)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四)零散税收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三)来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
3.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若非居民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则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说明:1.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2.非居民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的资料,但应报告原接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四)无照户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注销后,按新设立税务登记的要求提供办请资料办理开业登记。
(六)纳税人从其他省、市以及本省各个地级市迁移过来的,视同新办设立登记,并按上述新办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七)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认定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即办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办理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市质监局办证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注意事项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第36号)
二、提供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代表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除外)。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6)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
2.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纳税人手机税务短信SMS服务、申报方式确认等事项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综合信息表(单位企业纳税人适用)》(一式一份,纳税人新开同时办理多个事项的适用);
3.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的办证大厅及其进驻市、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申报办理“税码”联办业务、国地税新开业税务登记联办业务的,需提交《设立登记表(联办)》(一式一份);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纳税人手机税务短信SMS服务、申报方式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等事项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综合信息表(个体工商户适用)》(一式一份,纳税人新开同时办理多个事项的适用);
(2)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的办证大厅及其进驻市、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申报办理“税码”联办业务、国地税新开业税务登记联办业务的,需提交《设立登记表(联办)》(一式一份);
(三)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四)零散税收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三)来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
3.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若非居民企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则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说明:1.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2.非居民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的资料,但应报告原接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四)无照户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注销后,按新设立税务登记的要求提供办请资料办理开业登记。
(六)纳税人从其他省、市以及本省各个地级市迁移过来的,视同新办设立登记,并按上述新办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七)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认定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即办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办理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市质监局办证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注意事项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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