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
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税前扣除及账务处理
发表时间:2017-11-24 14:07:15 来源:立华星财务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会在当年就把所有的税金全部缴纳,而是在其他年份进行补缴。你知道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税前扣除及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顺便提一下: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具体账务处理:
1.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2.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当年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如: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3.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以前年度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影响损益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
1.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扣除;
2. 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当年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 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以前年度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
(1)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补缴税款影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本年度及以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不管补缴以前年度还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偶尔会因为出现预缴补缴),由于企业所得税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都不需纳税调整。
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一、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顺便提一下: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具体账务处理:
1.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2.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当年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如: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3.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以前年度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影响损益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
1.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扣除;
2. 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当年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 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以前年度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
(1)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补缴税款影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本年度及以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不管补缴以前年度还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偶尔会因为出现预缴补缴),由于企业所得税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都不需纳税调整。
5.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