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公司及公司股东如何办理减资

发表时间:2017-11-26 10:34:49  来源:立华星财务

  公司减资的原因有很多,无论是什么原因需要进行减资都需要通过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你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办理减资的流程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公司因回购股权/股份减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因回购股权减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后如何处理,但是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应当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股份注销。

  三、股东自主决定减资

  除了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回购公司股权/股份减资外,公司股东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减资。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一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减资的方式

  在日常实际业务中,企业减资的方式也是各有不同,从股权结构比例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二种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混合使用。

  第一种方式:企业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往往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

  第二种方式:部分股东减资或者所有股东共同减资但减少的比例不同,这种方式下减资后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如果某一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这种方式其实是一种交易性减资,其实质是不减资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为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这种减资方式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签订减资协议。

  (二)减资的种类

  从减资种类上来分,可以将公司的减资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股东收到的股东的实缴资本过多超出公司经营需要,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

  名义上的减资是指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三、办理减资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的一般操作程序为: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因此,公司在办理减资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有了解。此外,该项工作为减资作价和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创造条件。

  (二)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减资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一般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三)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通知债权人是必要步骤

  公司减资一定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清偿,并且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也会要求公司和股东提供说明和承诺。如公司在减资时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则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

  2.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和进行减资公告二者必不可少

  有客户认为,办理减资时只要根据要求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以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无需再另行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了,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减资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主要是针对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减资时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否则,公司的减资对于未通知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因回购股权/股份减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企业因回购股份/股权后,而进行减资的,无需进行纳税处理。

  (二)股东自主减资回收出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由于撤资或者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之所以采用这种原则,主要原因是撤资或者减资属于全部或部分投资关系终止,该部分投资权益已经终结,即权益的连续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包括实物资产,应该按照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者所得。

  2.自然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