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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后一个月了,立华星财务教您节税妙招
发表时间:2017-12-13 11:56:34 来源:立华星财务
2017年就剩下一个月的时间了,一年的收支大局基本已定。平常预缴所得税时总想方设法打“擦边球”不缴或少缴税款,可一年一过,汇算清缴时马上就会“原形毕露”,该补缴的税款一分也不能少!下面和立华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资讯吧!
一、催发票
2017年业务已经发生了,但发票还没到,那就要赶快催发票了。到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没取得发票,税前可就不能扣除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业务在2017年发生,且已计入2017年成本、费用,但发票没有在2017年取得,但在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日期为2018年的时间),还能在2017年税前列支吗?
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2017年的记账凭证,在这个月要尽快系统梳理一下,没有发票(提示:业务内容不需要发票的除外)的可得要赶紧催了!
二、计提年终奖
一年马上结束,每个公司都会按照员工业绩大小论功行赏。奖金事先计算好,计入12月份的成本、费用,且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该支出就可以在2017年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但同时也要注意,年终奖不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方法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如果2017年度已经使用过年终奖计算个税,则12月份再次列支的年终奖就需要与员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不过,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只要工资和奖金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超过25%,把年终奖并入工资一起计算个税并发放也是比较划算的。
三、准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如何界定,目前尚无政策明确。不过,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如果你的公司在2017年发生了研发投入,且满足上述标准,就需要在12月份把2017年的研发费用账进行系统梳理,把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建好辅助核算账,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好充分地准备。
一、催发票
2017年业务已经发生了,但发票还没到,那就要赶快催发票了。到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没取得发票,税前可就不能扣除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业务在2017年发生,且已计入2017年成本、费用,但发票没有在2017年取得,但在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日期为2018年的时间),还能在2017年税前列支吗?
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2017年的记账凭证,在这个月要尽快系统梳理一下,没有发票(提示:业务内容不需要发票的除外)的可得要赶紧催了!
二、计提年终奖
一年马上结束,每个公司都会按照员工业绩大小论功行赏。奖金事先计算好,计入12月份的成本、费用,且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该支出就可以在2017年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但同时也要注意,年终奖不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方法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如果2017年度已经使用过年终奖计算个税,则12月份再次列支的年终奖就需要与员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不过,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只要工资和奖金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超过25%,把年终奖并入工资一起计算个税并发放也是比较划算的。
三、准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如何界定,目前尚无政策明确。不过,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如果你的公司在2017年发生了研发投入,且满足上述标准,就需要在12月份把2017年的研发费用账进行系统梳理,把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建好辅助核算账,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好充分地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