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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8-01-03 10:56:17  来源:立华星财务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1、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4、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软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