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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汇算清缴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8-01-16 16:52:08  来源:立华星财务
        汇算清缴一般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十个汇算清缴期,汇算清缴中屡次出现的一些问题,纳税人需多注意。

         一、汇算清缴流程

        1.年终筹划。年终筹划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警惕所得税风险控制关键点;二是做好享受所得税的准备;三是合理筹划所得税税负。


        2.了解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变化。几乎每年都会实施新的财税政策,纳税人要及时了解财税新政,了解申报表单内部的设置及最新的纳税期限。


        3.整理调整事项。收入类调整、扣除类调整及资产类调整。


        4.税收转向审批或备案。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政策条件不同,部分所得税优惠扣除项目,需要进行专项审批或备案。


        5.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申报。填报申报表是在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数据的填报

        6.结算税款。纳税人根据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汇算清缴期限内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当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7.调账。对所属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属于对所属年度财务报表信息的更正,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而结转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计提的盈余公积等科目。 

         二、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二)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广告得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七)职工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汇算清缴要注意的问题
       (一)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喊当期收入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四)扣除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