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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8-01-17 16:09:11  来源:立华星财务

  国家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一方面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从侧面引进外来先进的技术及管理观念,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条例及配套的实行措施。具体如何,一起跟小编来了解下吧。
  
  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步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后,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财税〔2017〕88号配套执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88号文件明确了享受该政策优惠的对象及具体的优惠内容,而3号公告则明确和规范了该两类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关于这两则通知中的关键要点,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财税[2017]88号文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什么是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
  
  我国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二、哪些属于直接投资?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什么是鼓励类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其中包括创业投资企业。
  
  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四、符合规定条件指哪些?
  
  1.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2.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4.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五、递延纳税后,什么情况下将来也不征税?
  
  1.投资后或股权转让时没有产生收益所得;
  
  2.投资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一、境外投资者应履行真实提交资料的义务
  
  (一)申请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环节。境外投资者应填报并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追补申请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环节。境外投资者应填报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投资合同、资金直接支付凭证、以及被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等的相关资料。
  
  (三)处置、收回此前递延纳税待遇的投资应补缴税款的环节。境外投资者除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还应按规定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间,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以下简称鼓励类目录的经济活动)的文件或材料。
  
  (四)不符合条件被追回应补缴递延税款的环节。境外投资者应按规定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利润分配企业应履行审核确认和报告备案义务
  
  审核确认义务: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方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报告备案义务:利润分配企业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三、信息交互机制让不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成为高风险税收事项
  
  3号公告明确规定,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信息),或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境外投资者处置、收回投资后未按规定补缴此前享受递延待遇的税款,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可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