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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小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发表时间:2018-01-17 17:43:58 来源:立华星财务
企业因为失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因此不得不承担失信的严重后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市场多方面受到限制,如: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生产许可、国有土地出让、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等。
失信企业经受着“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苦果。由此可见,“经营异常名录”是不得不警惕的警告区域。
一、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列入情形、具体程序、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等有了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全国正式实行。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目的和意义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实现信息共享、夯实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登记机关将违反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约束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示,用信用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手段的重要方式
深圳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中,借鉴香港的除名制度,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创新监管的新模式,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企业干预更少。
(三)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实现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重要手段
积极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就是在企业信用交易双方(或各方)嵌入政府信息,通过公示,政府掌握大量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通过政府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和信用约束,消除失信企业的动机,克服“道德风险”,使企业的交易双方自觉查询政府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企业自律和行业部门管理的作用,尽快构建“双线推动”或“双轮驱动”的企业信用体系新格局。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要情形
1.《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共包括四种情形,除《暂行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增加了一种,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名录一共有四种情形,无兜底条款。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程序和时限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出经营异常名录都必须做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种情形作出决定的时间、工作节点和工作时限:
第一种情形,未依照《暂行条例》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此类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基本是批量列入。
第二种情形,未依照《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种情形,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种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种情形作出决定的时间、工作时限: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种情形,企业履行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三种情形,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四种情形,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机关:登记机关可直接受理、办理;也可委托辖区工商所进行受理、办理。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机关、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落款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不同,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2.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系统截图件等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息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5.根据检查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的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失信企业经受着“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苦果。由此可见,“经营异常名录”是不得不警惕的警告区域。
一、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列入情形、具体程序、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等有了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全国正式实行。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目的和意义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实现信息共享、夯实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登记机关将违反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约束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示,用信用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手段的重要方式
深圳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中,借鉴香港的除名制度,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创新监管的新模式,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企业干预更少。
(三)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实现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重要手段
积极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就是在企业信用交易双方(或各方)嵌入政府信息,通过公示,政府掌握大量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通过政府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和信用约束,消除失信企业的动机,克服“道德风险”,使企业的交易双方自觉查询政府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企业自律和行业部门管理的作用,尽快构建“双线推动”或“双轮驱动”的企业信用体系新格局。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要情形
1.《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共包括四种情形,除《暂行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增加了一种,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名录一共有四种情形,无兜底条款。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程序和时限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出经营异常名录都必须做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种情形作出决定的时间、工作节点和工作时限:
第一种情形,未依照《暂行条例》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此类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基本是批量列入。
第二种情形,未依照《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种情形,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种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种情形作出决定的时间、工作时限: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二种情形,企业履行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三种情形,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四种情形,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机关:登记机关可直接受理、办理;也可委托辖区工商所进行受理、办理。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机关、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落款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不同,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2.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系统截图件等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息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5.根据检查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的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