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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对企业信用监管重要性

发表时间:2018-02-15 09:02:00  来源:立华星财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后,企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使信息公示功能。这一功能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提示企业风险。

  那么年报在监管上是不是比传统的年检放松呢?

  在《条例》实施后,社会上大多存在一种普遍的误区,认为监管比以前松懈了,可以放任企业想怎么填报都可以,其实这是对这一政策的错误认知。国务院在制定和落实这一政策时,可以说是“宽进严管”的具体落实,它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不是松懈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是更严格了。其监管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与传统的年检大不相同。可以概括为“信用监管”。

  就管理方式来说,传统的年检是只有政府一方在监管,而改革之后,则是全社会共同监督管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的经营诚信情况将像全社会公示,这让企业的信息透明化,另一方还能充分的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

  管理手段将资金处罚改为企业信誉处罚。企业的信誉对企业来说可以说是无价的。企业资金处罚或许对企业来说无伤大雅,然而企业的信誉受损就不是那么风轻云淡了。企业信誉是使公众认知的心理转变过程,是企业行为取得社会认可,从而取得资源、机会和支持,进而完成价值创造的能力的总和。

  再者,其监管理念是把社会监督形成一处受限的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能够让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力量发挥作用。在《条例》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如果逾期未年报或有意隐藏企业真实信息的,则会被被列入该名单中,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扩张会出处受限,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当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综上,可以看出,改革之后的企业监管,是用企业自身的信用在监管,充分体现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作者:立华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