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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真的是女职工的保护伞吗

发表时间:2018-03-17 10:38:00  来源:立华星财务
  在我国,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的保护和待遇,所谓“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在“三期”期间国家不仅有明确的休假(产假、流产假),还有生育津贴。

  近年来关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劳动纠纷案件频发,每个案件中无一不透露着用人单位的无奈与女职工的无助。女职工在“三期”间无故被解雇、女职工入职三天宣布怀孕是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女职工处于“三期”的争议一直不减,那么究竟在“三期”女职工拥有哪些特权呢?

  1、工作不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不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待遇不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女职工处于“三期”,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话虽如此,但实际上女职工在“三期”间并不代表能为所欲为,严格遵守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滥用“特权”也同样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