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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策

发表时间:2018-04-08 23:05:09  来源:立华星财务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所需资料由原来6项减至2项!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而新《办法》明确取消了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6项减少为2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同时,办法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据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增值税的纳税人按销售额等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才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当然,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而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既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客户提供抵扣凭证,又能运用增值税链条的抵扣机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办法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


  具体法律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