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
小微企业一般是自己经营的小型企业。有些小微企业在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时因对政策的错误理解,用错了计算方法,导致缴纳税款的差异。本文就来为大家普及下如何正确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A企业在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时,均是按照年末数据来确定,因此认为自身应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上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A企业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需要补缴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为了继续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业,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是否符合享受资格的条件。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优惠政策不适用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