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和税务会计处理
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缴纳环境保护税。那么,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都有哪些?环境保护税的税务会计如何处理?请看下文。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保护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为车船税,笔者注)、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将排污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财会〔2016〕22号文件将以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及相关费用一律调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2018年前继续缴纳的排污费和2018年起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计算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排污费”或“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科目。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排污费”或“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