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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8-04-14 22:20:49  来源:立华星财务

  在实践中,原始凭证非常常见,比如发票、收据、工资表、签收单、行程单、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各种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的信息来编制记账凭证,所以,会计人员在收到原始凭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审核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原始凭证,立华星财税网整理了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的条件,以及原始凭证的种类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的条件


  (一)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由此可见,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2、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自制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编制凭证四类。


  (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是指只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同时记录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如各种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企业有关部门领用材料的“领料单”、职工“借款单”。购进材料“入库单”以及根据账簿记录和经济业务的需要而编制的记账凭证,如:“材料费用分配表”等都是一次凭证。


  (2)累计凭证:累记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月为限)连续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证,其填制手续是随着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而分次进行的。如“限额领料单”是累计凭证。


  (3)汇总凭证:汇总原始凭证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内反映相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总编制而成的自制原始凭证,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总括发生情况。汇总原始凭证既可以以简化会计核算工作,又便于进行经济业务的分析比较。如。“工资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发料凭证汇总表”等都是汇总原始凭证。


  3、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1)通用凭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全国通用的增值税发票、银行转帐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工资费用分配单、折旧计算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