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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星课堂:债权凭证制度

发表时间:2018-04-14 23:08:12  来源:立华星财务

  “债权凭证”是一项新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接下来,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介绍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优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在实践中,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债权凭证的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具体有哪些区别,本文也作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优势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当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采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执行手段,即使申请人的权利未能实现,也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无增加费用之忧。


  第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第三、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是市场交易风险之所在,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明确法院的职责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法院本身要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从而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积极举证。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意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法院给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而并非要法院向债权人作出一种实现债权的保证。实践中,常出现债权人过分倚重法院的职权,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的现象,债权凭证制度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目前全国法院可以用于执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要执行的案件则呈日益增多的状态,执行资源与执行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使法院解脱了对那部分花费巨大精力又没有实际效果的案件的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执行中。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因债权人不能接受终结执行而往往采用中止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使各级法院背上了沉重的未结案包袱。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在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后予以终结执行,可使执行人员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二、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

放。


  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