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
企业异地进行的购销,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要求的,可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此,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异地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发票和运输部门的运输单据签发托收承付凭证。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讲解怎样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业务,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业务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付款业务办理与委托收款银行存款付款业务办理程序相同。托收承付银行存款付款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为:
1.财务科会计人员根据购货发票编制购买材料的转账凭证;
2.会计人员审核上述转账凭证并签名;
3.出纳员收到托收承付付款通知联,财务科对发票、合同及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相符后按规定付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付款单位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3. 财务科人员审核托收承付凭证、运单及合同等,并根据托收承付凭证第五联编制付款凭证。
4.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付款凭证并签名。
5. 出纳根据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银行存款收款业务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托收办理与委托收款业务托收办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托收办理必须具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即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凭证。托收承付银行存款收款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为:
1. 公司销售部门人员办理业务后,开出一式三联增值税发票提货、办理托运并将发票及运费单据交财务科审核;
2.财务科出纳根据发票及运费单据填制托收凭证办理托收;
收款单位按合同要求发货后,应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
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货物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银行审核后同意办理,将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开户银行公章交收款单位。其余联次按规定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
3.财务科会计根据托收凭证、发票、运单编制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
4.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转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并签章,后将付款凭证交出纳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出纳员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并交会计编制收款凭证;
6.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收款凭证并签字;
7.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托收承付结算拒付业务办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拒付理由书格式同委托收款拒付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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