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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记名提单如何应用?

发表时间:2018-04-21 15:30:22  来源:立华星财务

  记名提单是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是由托运人指定的。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不可以进行流通。那么,户名提单是否属于特权凭证?户名提单如何应用?下文中,立华星财税网为您详细处理。


  一、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参见《海商法》第79条。《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二、记名提单如何应用


  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物权问题往往并不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只要承运人交付正确的记名收货人,不可能出现错误交货问题,也就解除承运人交付的义务。这样大大减少货物买卖欺诈行为以及由于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问题。我国法律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使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等同看待。因此,对提单的定义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运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以适应国际惯例或更易于实际操作。


  相关知识:什么是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同时,也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的定义就是物权凭证,无论谁持有提单都可以凭此提货。但是提单的货物装运之后,托运人刚刚拿到提单时,直到收货人还没有支付对价(货款)之前的时段,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的确是在债权状态,一旦收货人向托运人支付了对价,其立即变身为物权凭证。其后,如果提单在转让的过程中又出现未支付对价的持有人,对于转让人来说,其重新变身为债权凭证。当然无法对提单这样下定义,因为这个变化过程一般很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