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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怎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发表时间:2018-04-23 00:36:28  来源:立华星财务

  财务工作中每个月会计都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认证的发票可以抵扣企业开出的销项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是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开据的各个项目是否规范等方面由税务机构进行的一种鉴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电脑认证软件进行认证,上传到国税局,通过比对,凡是认证相符的,会认证通过,否则,不会通过;未认证的或认证不相符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但是也有些增值税票是不需要认证的,那怎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呢?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情况1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2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结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


  (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