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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

发表时间:2018-04-26 14:48:09  来源:立华星财务

  加速折旧是指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投资,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提前收回投资。折旧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扣税所得越小,税负就越轻。那么,企业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请一起阅读。




  购买旧设备可以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吗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