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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发表时间:2018-05-05 01:10:49  来源:立华星财务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时,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使用的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下,商标就会被撤销。对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相信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整理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申请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