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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假账谁来担责

发表时间:2018-10-18 11:07:43  来源:立华星财务
  现在稽查系统越来越完善,金税三期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变得更加透明。但尽管相关部门对税务的检查已经非常严格,假账现象依然存在。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企业做假账一旦被追查,这责任到底谁来承担呢?且听立华星财务给您慢慢道来。


  何为假账?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从会计学原理来看,“账”指一种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主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账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有出现《刑法》规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如何确定法律责任追究人

  1.《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等行为,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会计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人or直接责任人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追究法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假账犯罪的量刑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②私设会计帐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从上述的内容中,大家知道答案了吗?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随时咨询立华星财务,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