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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企业申报如何避开异常申报

发表时间:2018-10-19 17:25:16  来源:立华星财务
  当企业在进行零申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符合零申报的条件。我们都知道,当企业长时间零申报或负申报就会成异常申报,会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且很容易使企业面临着企业信用危机。那么,企业正确申报流程是怎样的?要注意哪些情况呢?下面,跟立华星财务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零申报: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最早对增值税零申报进行了定义,即“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因此,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展开经营或者当前有收入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何为长期零申报?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那么,长期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虚假零申报的法律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有关零申报的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在筹建期或者存在经营不善、依法被关停等情况是不用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但是必须要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为降低税收风险,建议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主动前往税务机关降版降量。待经营有所好转,再携带资料按规定申请发票增版增量。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诚信经营,合规核算。一定要清楚收入包含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特别是当期有代开发票收入的纳税人,不要以为已经预缴税款就万事大吉,要按规定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始终脱离不了被重点监控的命运。

  5、企业的亏损准予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那么零申报可以说你在自己“挖坑”,万一第二年你盈利了呢?或者虽然亏损,但你有可能将当年亏损通过零申报方式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有人为延长亏损弥补年度之嫌,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的。

  6、城建税等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起征点以上或者当期存在税款征收的纳税人应如实向地税申报城建税等附加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企业家有帮助。如有注册公司、代理记账等相关业务,欢迎随时咨询立华星财务,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