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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星课堂:详解立体商标

发表时间:2019-01-18 17:14:49  来源:立华星财务
  这些年,商标类型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新型商标“争相斗艳”。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气味商标等等。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接触过这些商标呢?因为新型商标实在太多,这期,立华星课堂给大家介绍讲解立体商标,想了解的小伙伴赶快搬好小板凳噢。



  什么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很特殊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的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在目前还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立体商标的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立体商标的功能:

  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综上,这是关于立体商标的详细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广州注册公司的详细情况,可咨询立华星官网,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