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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外包三者之间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9-07-25 11:43:36 来源:立华星财务
因为很多创业公司没有设置人事部门以及一些公司需要挖掘高端的人才,现在不少的人都看中了这个市场,都想着注册一家劳务公司,但是在注册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劳务公司类别细分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外包,那么这三者都有什么不同呢?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临时性。那些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对人才的要求,大量招聘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的单位工作,接受,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说白了,劳务派遣卖的是“人”,是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是在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其工作的好坏,与用工单位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但与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的报酬一般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工作量并未直接创造劳务派遣公司的价值增值,允许其从销售额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劳务外包业务中,一般由发包方提供场所、设备、水电气等条件,由承包方自行组织本公司员工来到该场所,自行组织安排生产经营,自行管理,只需按照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交差即可。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资质,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
劳务外包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外包的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劳务外包业务中,员工的工作量,与承包方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与发包方的价值创造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的工作量创造的是承包方的价值增值,因此销售额不差额扣除工资,这与一般劳务无异。当然,员工工资也属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资成本项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也与一般劳务无异。
三、人力资源外包
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涵盖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畴,且实际外延还会更大。而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是这个概念。4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注意,是经纪代理服务,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代理性质!也就是类似于人事代理,当然其外延可能会大于人事代理,但无论如何都逃不出代理业务的范畴。因此,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
根据47号文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出,此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狭义的,是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
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这部分工资和五险一金,只是往来款项,显然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销售额。
这个不是选择差额与不选择差额的问题,而是天然的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按5%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临时性。那些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对人才的要求,大量招聘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的单位工作,接受,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说白了,劳务派遣卖的是“人”,是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是在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其工作的好坏,与用工单位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但与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的报酬一般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工作量并未直接创造劳务派遣公司的价值增值,允许其从销售额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劳务派遣降低了用工单位的招聘成本以及用人成本,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税率是6%,按照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全额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劳务外包业务中,一般由发包方提供场所、设备、水电气等条件,由承包方自行组织本公司员工来到该场所,自行组织安排生产经营,自行管理,只需按照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交差即可。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资质,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
劳务外包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外包的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劳务外包业务中,员工的工作量,与承包方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与发包方的价值创造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的工作量创造的是承包方的价值增值,因此销售额不差额扣除工资,这与一般劳务无异。当然,员工工资也属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资成本项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也与一般劳务无异。
三、人力资源外包
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涵盖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畴,且实际外延还会更大。而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是这个概念。4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注意,是经纪代理服务,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代理性质!也就是类似于人事代理,当然其外延可能会大于人事代理,但无论如何都逃不出代理业务的范畴。因此,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
根据47号文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出,此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狭义的,是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
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这部分工资和五险一金,只是往来款项,显然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销售额。
这个不是选择差额与不选择差额的问题,而是天然的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按5%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