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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区别

发表时间:2024-03-04 23:16:30  来源:立华星财务
  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象不同: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这些商标尚未注册。而商标无效宣告则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

  2.提出时间不同: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期相对较短。而商标无效宣告的提出时间则因情况而异。如果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以在注册后的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但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需要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审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而商标无效宣告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4.答辩及质证环节不同:在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而在商标无效宣告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5.救济方式不同: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可以通过商标无效进行救济。若商标异议人的请求得到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对于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在对象、提出时间、审理机构、答辩及质证环节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