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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发表时间:2026-03-17 09:07:00 来源:立华星财务
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但是一年到头公司什么情况自己都不知道,是否盈亏也是朋友的一句话事情,于是你怀疑朋友是否隐藏收入,要看下公司的账本,却被回复是公司的机密,不给看。
其实,这个是违法的,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这些文件属于公司的“一般信息”,是公司运营的“晴雨表”,可以直观反映公司的决策导向和经营管理状况。对于这类文件,股东行使权利无需审查其查阅目的,也无需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可直接要求查阅、复制。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这是新《公司法》首次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记录的依据,查阅该等信息几乎等同于直接触及公司的原始财务情况。
书面请求: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范围(如某时间段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说明目的:简要说明查阅目的,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核实公司财务报表准确性”等
等待答复: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答复。若公司拒绝,需说明理由
提起诉讼: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实质性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间谍行为: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历史违规记录: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其他情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实,这个是违法的,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一)可查阅、复制的文件范围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这些文件属于公司的“一般信息”,是公司运营的“晴雨表”,可以直观反映公司的决策导向和经营管理状况。对于这类文件,股东行使权利无需审查其查阅目的,也无需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可直接要求查阅、复制。
(二)仅可查阅的文件范围(需满足特定条件)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这是新《公司法》首次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记录的依据,查阅该等信息几乎等同于直接触及公司的原始财务情况。
二、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特别规定
(一)行使程序要求
书面请求: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范围(如某时间段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说明目的:简要说明查阅目的,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核实公司财务报表准确性”等
等待答复: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答复。若公司拒绝,需说明理由
提起诉讼: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二)“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实质性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间谍行为: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历史违规记录: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其他情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