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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的通知(商标局)
发表时间:2017-07-13 09:03:07 来源:立华星财务
2017年7月4日,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于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有关问题发出以下的通知:
立华星财务解读:如今商标异议申请人只要能在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就能把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案外第三人也能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
关于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异议申请人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商标局
2017年7月4日
立华星财务解读:如今商标异议申请人只要能在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就能把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案外第三人也能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