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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税前扣除和税务稽查要点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7-12-25 13:58:15  来源:立华星财务

  差旅费核查中,费用报销者必须是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出差的前提必须是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为目的。差旅费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即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你知道差旅费税前扣除和税务稽查要点有哪些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差旅费税前扣除和税务稽查要点有哪些


  差旅费报销税务稽查认同的主要内容
  
  1、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以出差补贴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
  
  3、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差旅费税务稽查附加资料的检查
  
  1、员工报销时填制的报销单据,及附的原始票据真实性:即: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
  
  差旅费报销单据,如果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报销真实合法的票据。
  
  3、计算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检查报销者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企业应该补充说明及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
  
  6、对于取得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不得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例如:白条子等。
  
  差旅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认定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差旅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认定
  
  报销者取得差旅费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的范围内免交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切记两个方面的理解:
  
  1、以上补贴均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范围内。超过标准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外单位报销差旅费税务稽查原则
  
  1、外单位有偿提供为企业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企业在取得劳务者提供的劳务发票以后,可以按照劳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2、客户到企业进行业务洽谈,企业为其报销的住宿、交通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为企业之外没有业务关系人员报销其差旅费不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差旅费与旅游费税务稽查划分原理
  
  差旅费与旅游费虽然一字之差,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区别。
  
  差旅费含义: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规定限额内的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凭据报销。核心前提是应经营需要为前提,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旅游费含义:旅”是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娱乐,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来即旅游。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观光、娱乐含义。
  
  基本区别决定了税务稽查处理原则:
  
  差旅费:只要在税法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内容......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旅游费:按照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是一项在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一项极为常见又在税收处理方面比较繁琐的业务。也是我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出差人员用购买的车辆过路费、公共客车发票等各类票据充当差旅费入账,利用工作的特殊性采取违法手段取得报销凭据。
  
  故此,由于差旅费报销在税务稽查中屡屡被查出问题,此内容就必然成为税务稽查检查的要点。在此环节一点要注意内容、人员、票据等方面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