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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发表时间:2017-12-30 15:51:05 来源:立华星财务
前几天一个在广州注册公司的老板和我反馈因为自己一个不小心,签了一份合同对方未执行反而自己损失了五万元,我问是什么回事,那老板和我说,合同上写着先收取定金20万元,然后对方和自己口头保证如果完成不了,全额退款,结果一年过去了没完成,自己拿着合同要对方退款不做了,但是对方却是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事情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宣布退回15万元。
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呢?很多老板签合同的时候都不为意,认为这两个只是说法不一样,其实意思都是一样的,其实,这两个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却很大的呢!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即使是对方已经付出了人力和物力,只要是对方没按合同的时间完成,都可以全额退,或者按合同规定退回多少订金。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点神哦!
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呢?很多老板签合同的时候都不为意,认为这两个只是说法不一样,其实意思都是一样的,其实,这两个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却很大的呢!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即使是对方已经付出了人力和物力,只要是对方没按合同的时间完成,都可以全额退,或者按合同规定退回多少订金。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点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