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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8-02-27 09:19:16  来源:立华星财务
  企业单位作为国家纳税群体中的一份子,是其中的一份中坚力量。但是企业纳税的税种也是分为很多的形式的,其中一种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并非所有的登记在册的单位都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那么,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费是否与员工工资有关呢?

  答案是有的,其中涉及的就是“三险一金”。

  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一切支出,其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交付的“三险一金”的数额。也就是说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虽然上述这些事项支出并不包含在工资总额里面,也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但是,并不代表这些不允许税前扣除,只不过需要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相关费用中计算扣除,即使“三险一金”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但这些也是属于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在上述事项中,“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属于企业费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却不是人人受益的。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允许扣除的工作薪金支出是指个人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从企业取得的直接所得,其中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报酬。

  对企业来说,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这些都属于企业员工,除了由福利费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外,都应该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很多的纳税争议问题经常发生在合同工和临时工的问题上。

  税务人判定企业员工的重要依据就是:企业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合同工”。然而事实上有些企业用工并非是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而是口头协议。类似这样的问题,导致会出现很多的税务争议。那么企业所支付的“员工”人员中有哪些是需要按工资薪金扣除的呢?

  1、走书面程序的,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证明资料的则由劳动部门决定;

  2、判定企业员工应该本着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判定。

  也就是企业有正当理由情况下,雇佣的员工无论是否有合同、社保、手册,只要是符合任职受雇关系的,为其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确认扣除。


  以上,可以得出在计算少纳税所得额时,通常企业实践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保险费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费

  13、工艺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作者:立华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