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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保全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发表时间:2018-04-21 14:55:57  来源:立华星财务

  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缴纳一定的保全费的,如果诉讼赢了保全费可以退回,那么法院退回保全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财产保全费是多少?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下面,立华星财税网为您详细解答这些疑问。


  一、法院退回保全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赔偿金额中不含诉讼费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xxxx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xxxx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xxxx


  2.赔偿金额中含诉讼费


  借: 管理费用——诉讼费 xxxx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xxxx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xxxx


  二、财产保全费是多少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