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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5-09 12:50:41  来源:立华星财务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商标局审查批准,并登记注册后,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所有人即有权利使用商标进行获利等操作。同样,商标是受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保护的,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接下来,立华星财税网为大家整理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内容,请您阅读。




  一、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4、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5、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6、投资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商标权这一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继承权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有下列义务:


  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特殊民书权利,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桂东。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4、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之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受我国商标法和其它法律的保护的,并且保护的时间持续10年之后,当保护期到期之后,还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续期,也就延长对商标保护的期限。但是,商标权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同时,也要遵守商标法对商标权所有人的义务的规定,该履行的义务是不能逃避的。欢迎大家前来华律网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