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知识

商标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5-09 17:55:51  来源:立华星财务

  商标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商标权是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之一。为了保证主债务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用商标来质押的,需要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办理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下面,和立华星财税网一起看看商标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权质押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担保法》75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条件是“依法可以转让”。提醒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1、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2、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


  3、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


  4、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办理商标权质押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您有需要,可以委托立华星财税网为您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